4.1 一般规定


4.1.1 既有建筑的安全性鉴定,应按构件、子系统和鉴定系统三个层次,每一层次划分为四个安全性等级。各层次的评级标准应符合表4.1.1的规定。
表4.1.1 安全性鉴定评级标准
续表 4.1.1
4.1.2 当仅对既有建筑的局部进行安全性鉴定时,应根据结构体系的构成情况和实际需要,仅进行至某一层次。

条文说明

4.1.1 既有建筑鉴定的要点是:根据分级模式设计的评定程序,将复杂的建筑结构体系分为相对简单的若干层次,然后分层分项进行检查,逐层逐步进行综合,以取得能满足实用要求的可靠性鉴定结论。为此,根据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的特点,在分析结构失效过程逻辑关系以及大量工程鉴定实例的基础上,本规范将被鉴定的建筑物划分为构件(含连接)、子系统和鉴定系统三个层次,对安全性划分为四个等级。然后根据每一层次各鉴定项目的检查评定结果确定其安全性等级,至于其具体的鉴定评级标准,则由本规范的各有关章节分别给出。这里需要说明的是:
    1 就该模式的构成及其一般程序而言,鉴定应从第一层开始,逐层进行;对有些问题,如地基的鉴定评级等,由于不能细分为构件,故允许直接从第二层开始。
    2 “鉴定项目”的检查评定结果最为重要,它不仅是各层次、各组成部分鉴定评级依据,而且还是处理所查出问题的主要依据。
    3 根据详细调查结果,以评级的方法来划分结构或其构件的完好和损坏程度,是当前国内外评估建筑结构安全性最常用的方法,且多采取文字(言词)与界限值相结合的方式划分等级界限。
    4 国内外实践经验表明,分级的档数宜适中,不宜过多或过少。因为级别过多或过少,均难以恰当地给出有意义的分级界限,故一般多根据鉴定的种类和问题的性质,划分为三至五级,个别有六级,但以分为四级居多。本规范将安全性鉴定分为四级。
4.1.2 委托方需要鉴定的范围及层次与实际需求直接相关,虽然本规范第4.1.1条给出了系统和完整的鉴定评级层次和标准,但是仍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仅进行至某一层次。一般而言,无论进行至哪一层次,均应从第一层次开始逐级向上一层次鉴定。

目录导航